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首波打击“拒警犯罪”

为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5年6月10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运作湖北省人民法院。自今年9月起,湖北省人民法院就此事向湖北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压拒不执行刑事判决、审判行为的专项行动,对拒不执行刑事判决、审判的行为依法采取严厉措施。
继续加强对拒不执行犯罪的宣传,凝聚“有效刑罚必须执行”的共识,七起拒不执行典型案例湖北省法院近年来公布移送审结的案件。这些案件涵盖了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混淆法人资格、冒用他人身份记入付款账户、债务人拒绝协助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子公司资产等恶意逃避执行的常见案件,以彰显法律权威、保护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至2022年,原定被执行死刑的石先生因多起经济纠纷被沉先生、叶先生等人告上法庭。相关诉讼请求已经审理或仲裁并生效,并决定石先生履行其共计58万余元的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通过执行调查管理系统进行多方调查,认定石先生名下只有零星存款和一辆汽车,但没有足够的资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施先生违反财富申报制度,拒绝申报财富状况。经法院调查核实,施先生将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在武汉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工资收入20839.08元转入母亲曹先生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同时,发现施先生多次前往酒吧等高街区域或消费,明显违反限制消费令。
鉴于石先生隐匿、转移财产,且拒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28日,依法作出决定,对施先生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施先生仍不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4年1月,检方以拒不服刑、服刑罪对史先生提出指控。
本案审理期间,石先生的亲属代其执行了执行款238,903.59元,至此5个执行案件均已结案。此外,还有两起执行案件与申请人达成长期绩效解决协议,保证金达17800元。
2024年2月2日,法院裁定被告人施某可以执行有效刑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但被告人施某不予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服刑罪。考虑到你的亲戚已经完成了一些工作本人代为履行职责,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根据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的人在负有故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以挪用工资收入或者违反限制令等方式逃避执行的,也是恶意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利用微信流量、收入记录等线索,精准识别执行对象的实际履约能力,有效解决了“看似无资产,实有大量消费”的申请困境,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实行从宽从严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定罪人事后表现、认罪态度、接受处罚等情况,依法适用缓刑,实现了惩罚、威慑和教育救济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了“拒不从严必惩,积极执行才是正道”的司法理念。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9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郑先生与陈先生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他责令陈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缴纳2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黄石港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石港人民法院开始执行2023年2月9日,经首次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系本人名下财产。当确定其不拥有该房产后,案件被移交简易案件组处理。
2023年3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法院法官提交了权属线索。被执行人陈某与妻子吴某原本拥有共同财产,但因找不到房产且财产可能已被转移,故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执行法院在获取被执行人结婚信息后,认定被执行人长牧女士与其配偶吴先生于1月16日提出离婚。
经对被执行人前配偶吴先生名下资产的调查发现,2023年2月7日,被执行人郑先生已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执行人郑先生。2016年1月10日将黄石市岗区○○路6号2号楼2803室的房屋ip划至吴先生名下,人民法院认为无法执行。有效的判断。
2023年8月,执行法院将陈某涉嫌抗拒执法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当地检察院,并提请当地检察院依法督办。经调查核实,当地检察院提出督查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局侦查。
2024年3月20日,陈先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刑罚,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月24日,程猛拒不执行刑罚一案在黄石岗区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黄石岗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从未离案的吴先生(郑先生前夫)主动出庭,代表郑先生申请法院调整,并履行了调解协议中规定的给付义务。 2024年9月5日,陈某某向黄石岗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与陈某某的合同纠纷执行诉讼。
2024年9月29日,黄石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定郑先生犯拒不执行刑罚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死刑的行人陈先生具有执行能力,却试图通过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来逃避执行,致使有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刑罚或者刑罚犯罪的。
执行法院在主动邀请检察官对涉嫌拒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时,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打击拒不执行案件的合力,鼓励案外人主动履行义务,推动执行案件顺利完成,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事实
在黄先生与襄阳混凝土公司、襄阳建材A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认定襄阳混凝土公司有义务向黄先生支付贷款本金1431元,018元加利息,须于2020年8月10日前偿还。债务由襄阳A建材公司共同承担。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调解生效后,两家公司均未遵守约定,故黄先生于2020年8月18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由于被执行人襄阳A建材公司的债权已届满,2021年12月13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E0606号执行第1752号执行决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判决冻结襄阳A建材公司对第三人襄阳B建材公司、第三王的债权。萌萌(同时为襄阳B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欠债1,102,419.25元,要求襄阳B建材公司公司及王萌萌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标的襄阳A建材公司及执行申请人黄某清偿债务1,102,419.25元,且不向上述当事人清偿债务。须予执行。 2022年7月26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给王先生打电话询问演出情况。王先生承认收到上述判决书和通知书,没有异议。
襄阳B建材公司、王茂萌公司作为强制执行互助义务人虽有收入59.3万元,但在法院执行期间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故判决、刑罚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止死刑罪。 2023年8月17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以上案件线索已向樊城区公安局报案。
樊城区公安局报案并传唤王先生后,王先生主动投案,交代了事实真相,并拟按照债务合规通知书将钱款转入樊城区人民法院账户1.102,419.25元。申诉人黄先生收到案件款项后,向法院提出结案申请,案件已结案。
2024年9月4日,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并供述了事实真相,存在因自首而减刑的可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积极履行各项协助职责,争取理解,可能会因自首而被减刑。必要时可从轻处罚。 2025年4月22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刑罚罪,判处王萌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和解债务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和互助执行通知书后,因债务人未按照互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法院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判决不能再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程序,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力。在事件调查过程中,救助义务人按照救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从轻处罚,具有积极法律意义。l 社会影响。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1月,倪某某等人向宜昌市小型金融公司提起三起个人贷款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文件及民事调解书裁定,聂木猛对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190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聂蒙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6年7月至11月,宜昌市一家小型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了变卖资产、冻结股票、扣押车辆等强制措施,但三起案件均未得到报销,因此仅暂停了此次强制行动。
调查发现,2015年8月以来,聂某以其子聂东名义在湖北省注册了一家公司,实际管理该公司并开发房地产,并隐匿资金。侵占他人股票、金融账户、个人账户委托。 2019年至2020年,聂先生又以聂东名义注册了两家公司,并将湖北省某公司出售房屋所得收益1000万元转移到新注册的公司,作为新公司团队的首付。他还冒用聂东及部分同伙的名字来偿还其他债务。其此前登记了11处房产,并拒绝履行有效文件规定的义务。
2021年10月,法院将被告人聂萌萌涉嫌拒不执行刑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聂木猛、聂东猛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3月,宜昌夷陵区人民检察院ang City向法院提出公开起诉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聂某、聂东通过与检察院的协调,与债权人达成了协议。聂东先生追回了用于偿还债务的设备预付款650万元,并取得了执行申请人宜昌市小型金融公司的谅解。
2022年5月,法院因拒不执行判决,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聂东猛因拒不执行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倪茂茂父子通过以他人名义控股公司、混账资金、转移资金等秘密手段转移财产,导致长期有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刑罚犯罪的恩森斯。通过操纵关联公司或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严重侵犯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权益。案件审理期间,司法机关不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结合法律制裁和救济救济,便利债务调整和部分清偿。这不仅表明了他打击拒不执法犯罪的决心,也为解决执法相关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至2020年,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款结算发生一系列纠纷。相关诉讼正在仲裁或判决中,被告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向原告建筑公司付款延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和损害赔偿。
由于被告房地产公司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全部义务,原告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止赎,出价总额为1105万元。杜兰特此时,本案执行申请人依法变更为刘萌萌。
2024年12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启动交叉执行系统,本案将指定由安卡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房地产公司及其现任管理人谢莫猛先生(执行主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资产申报令,但执行主体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认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房地产公司主体执行人向实际管理人配偶谢萌萌先生、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先生、公司财务总监等多次进行银行转账,汇款总额超过4000万元。在此期间,谢萌萌的配偶频繁购买大量金融保险产品。执行法官多次在电话中向谢先生解释法律,但谢先生仍然毫无悔意,并否认调解将财产转移给被执行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当事人以逃避执行。 2025年6月,安陆市人民法院将谢萌萌涉嫌拒不执行刑罚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5年7月,谢先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为逃避刑事制裁,主动前往安陆市公安局。同年7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并于同日达成执行协议。谢先生随后按照协议履行了一周内支付1105万元的法律义务,诉讼结束。这是因为谢木萌已经履行了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刘木萌也对谢木萌作为执行主体表示了理解。最终,安陆市公安局驳回了谢萌萌的诉讼,谢萌萌涉嫌拒不执行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对象为湖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执行能力。实际管理人谢萌萌涉嫌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付款义务,包括责令公司支付款项。将资产转移给关联人,使执行主体逃避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导致有效判决无法执行,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刑罚罪。
法院已将谢某犯罪线索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这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促使谢女士及时悔罪并积极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各项义务,有效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事件也影响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也影响到了建筑工程农民工的工资。 1.10全面落实5万元目标,有效规避地方建设项目领域制度性矛盾风险。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1月,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郑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 2018年5月,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但张先生仍未获得部分劳务工程费。原告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该项目的人工费。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郑某支付工程劳务费及利息23.74万余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张先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郑先生向团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拒不配合执行,法院采取一切措施对其拘留15天。执行法院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张先生使用了儿子的名义在微信账号多次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并与他人进行金融交易以逃避执行。他使用的微信账号有大量资金。张先生虽然知道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并且有合法收入,但他多年来隐瞒收入和支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团风县人民法院将张某拒不执行刑罚的刑罚及相关证据移送团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1月8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报案后,张先生因拒不执法的打压威慑力过大,被迫退还10万元。他与执行申请人郑先生就剩余债务达成了执行协议,并向法院自首。他是公安机关。到达事发地点后,张某认罪并接受处罚,表示将吸取教训,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2025年3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以拒不服刑、判处张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判处死刑的张某具有执行死刑的能力。他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账号,进行大规模金融交易,逃避执法。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刑罚罪的。法院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依法查处,有效惩治拒不服从司法机关辩护的犯罪行为。同时,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基本事实
请求执行的尹某华与被执行人马某明、徐某舒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判决法院确认,马慕明、许慕秀已偿还尹慕华借款本息共计1238万元。判决生效后,应某华因两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缴款义务,向湖北省广水市、随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水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指出被处决的第二人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执行死刑。但仔细审查发现,在清偿债务期间及判决生效后,马某、徐某为逃避债务履行,进行了一系列有计划的转移、隐匿资产行为。首先,他们将982万元巨款转入女儿徐先生的弟弟徐先生的银行账户。马的嫂子和其他亲戚。其次,他们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名下的别墅和两套房子转让给亲属,但该房产仍属于被处决对象马某、徐某的财产。马姆明的母亲住在控制村。三是擅自拆除车辆4辆。第四,虽然法院冻结了其部分债权,但其仍通过非法手段非法收受被冻结资金170万元。
因为两名被执行死刑的人拒绝声明其资产、违反法院限制消费令、恶意转移资产等行为,法院曾依法对马慕明、许慕秀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收效甚微。请求执行死刑的应某华因其行为涉嫌犯罪,向广水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马某明、许木秀的刑事责任。 2023年8月,因广水市公安局未立案,尹某华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广水市人民民事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木明、徐木秀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但拒绝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刑罚罪。句子:马慕明因拒不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徐某秀因拒不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两被告提起上诉。 2024年12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马孟明、徐孟秀再次试图以“假失踪”的方式逃避死刑。公安机关立即在网上对其进行追踪,最终将两人抓获、送入监狱并处决。
典型意义
打击拒不执行和刑事司法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构和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需要民商事有效配合。初步程序。本案中,在民事执行遇到困难、公开程序失败后,申请执行人成功启动私人刑事程序,实现了对公权力的补充评价。作为最终保障,拒不执行罪的私人刑事诉讼程序将强化法律文书的威慑力和执法力,对被执法的违法者形成一道法律“围栏”,切实保护司法权威和胜诉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