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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心带我的同事上车,但他在一场交通事故中

来自湖北十堰的王先生请熟人搭便车。不料,发生车祸,车上两名乘客受重伤。不仅车子受损,搭便车的人还索赔了10万多元的医疗赔偿。为什么善意却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呢?法院将如何判决? ‍‍‌‍‍‌一位好心同事因事故被起诉索赔10万多元。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据报道,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他的两个同事要到武汉出差,所以他们就被王某的车载着。开车时,司机王某右转过早,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王某和两名乘客受伤。勘察事故现场并评估情况后根据受伤乘客和司机的情况,警方确定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没有责任。据警方介绍,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先生伤势较重,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张先生多次向司机王先生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共计10万余元,但王先生均未同意。于是,张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就王司机是否支付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发表了意见。原告张某称,交管部门仅认定王某对造成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因此,被告人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人王某应承担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人王某认为,张老板心地善良,免费载他一程。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张先生未系安全带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因此相关费用不予赔偿。法院:如果您未尽注意义务但仍受益,则应减少您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司机王某允许张某等人免费乘车,两人存在“善意拼车”关系。 “善意驾驶”又称搭便车、搭便车,是指经非营业性车辆车主、驾驶人同意,乘客免费出行的行为。法院裁定,“诚信出行”是符合社会秩序和道德的友谊。法院认为,这是一种互助行为。然而,由于驾驶汽车极其危险,肇事者在驾驶时必须非常小心,以免造成伤害。通过不当驾驶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政法院副院长张雷表示,本案驾驶员虽然无故意、无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这次旅行是免费的,因此法律规定的责任减少了。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损失7万元以上的,应承担60%的责任。原被告、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法官提醒,虽然善意的步行是助人为乐的美德的表现,应该鼓励和鼓励,但在这个过程中安全感也必须是最重要的。来源:央视新闻综合《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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